在农村,生产队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,实行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。生产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,归生产队集体所有。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,有权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编制生产计划,制定增产措施,指定经营管理方法;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;在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的条件下,有权按国家的政策规定,处理和出多余的农副产品。
报酬以“工分”形式体现,生产队根据当年社员所获工分多少进行分配。“工分”标准的制定各地大同小异,“工分”报酬为两种形式,即针对“普通农业劳动”的标准工作日报酬和针对农忙时节或特殊劳动项目的“定额报酬”。具体到每个劳动者(社员)的工分档次由生产队负责人会议核定,对负责人会议的核定出现异议则通过生产队组织的“社员大会”审定。
“普通劳动”指劳动强度不高,一般事务性的农业劳动。记分基准以每个“标准工作日”一个男壮年劳动力为最高,多定为10~12分,即有的生产队男壮年劳动力报酬定为10分,有的定为